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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宣传第3期 | 警惕“场外配资”

2023.03.28 来源:

一、“场外配资”的表现形式和政策界限

■定义

“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期货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

▉表现形式

1.系统分仓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账户分仓系统将、期货账户拆分为若干虚拟交易子账户,并提供给投资者进行、期货配资交易。

2.出借账户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将自有或控制的、期货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期货配资交易。

3.虚盘配资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虚拟、期货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期货配资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未实际进入、期货交易市场。

4.点买配资模式。主要指点买人(即资金需求方)提供、期货交易策略,投资人(即资金提供方)提供配资资金和、期货账户,双方经配资中介机构撮合后进行、期货配资交易,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所违反的政策界限

根据《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事“场外配资”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从事虚盘配资则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真实案例:证监会曝光6种场外配资案例

2022年6月,证监会官网曝光了一批场外配资典型案例,包括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系统分仓模式的场外配资、虚拟盘诈骗模式的场外配资、期货场外配资、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6种类型。

证监会指出,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坚决予以打击,近年来,证监会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判决了一批场外配资案件。

证监会曝光6种场外配资案例

类型1: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

吴某非法经营案中,2019年10月起,吴某经营广东益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益升公司),研发益升网平台,利用公司客户的账户为炒股客户提供配资服务。炒股客户登录益升网注册为会员,将“保证金”转入益升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益升公司为炒股客户提供“保证金”金额1至10倍的配资资金,并按照“按天策略、免息策略、按月策略”的计算方式收取炒股客户的配资利息、交易手续费,从中牟取利益。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益升公司共收取炒股客户以“保证金”名义投入的资金约38114831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类型2:系统分仓模式的场外配资

林某、江某、赖某、杜某非法经营案中,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作为福建万千恒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千恒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江某、赖某、杜某作为各业务部总监,利用“涨股宝APP”为客户提供交易账户(系子账户)。客户在“涨股宝APP”里的子账户上操作交易,万千恒业公司在券商开设的母账户实时同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同时,万千恒业公司为客户提供本金3至8倍杠杆的配资资金,并按配资额收取利息。万千恒业公司通过赚取利息差和交易佣金差获利。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八万元;被告人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类型3:虚拟盘诈骗模式的场外配资

王某诈骗案中,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建立“吉吉策略”虚假配资平台,并成立上海红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以配资买卖可获高额回报为诱惑,诱骗他人向其公司账户入金进行投资,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真正的交易所,王某以此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2020年6月至8月,被害人向“吉吉策略”共计入金1345021元,出金328646元,亏损10163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据此,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类型4:期货场外配资

邱某非法经营案方面,2018年3月,被告人邱某成立南昌氧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邱某在未取得经营期货业务许可情况下,将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董某的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并租用“知富通”分仓软件将董某的主账户分为多个子账户。邱某通过网站宣传等方式拉拢客户,为客户配资,使得客户在少量入金且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子账户从事期货交易。邱某则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赚取利差等方式获利。2020年1月至8月,南昌氧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入金2698.124万元,手续费利润为4303041.42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

类型5: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

刘某、李某、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严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顺”炒股软件,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在明知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炒股软件,“同花顺”软件系仿冒,同时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应能认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技术支持,为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条件。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物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严某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顺”软件进行配资炒股,资金损失达39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卫某、刘某、韩某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中,被告人卫某使用受赠的同花顺软件及购买的通达信接口通道,开发并销售交易分仓软件“云服管家”,按照每日交易量的约万分之一或者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向购买者收取费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卫某通过“云服管家”软件为他人提供交易业务至少634人次,非法获利741926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卫某、刘某、韩某使用“云服管家”软件,非法为配资客户提供开立虚拟子账户、委托交易、查询、结算等业务,并为配资客户提供保证金7至10倍的资金。经营过程中,“云服管家”软件共为482人提供服务,经营额为362639654元,获利额为6061214.83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卫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一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类型6: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

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为推广配资业务,从微信好友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4800余条,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之后,郑某组织公司业务员拨打8万余条手机号码推销业务,发展多名客户进行配资并从中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尹某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尹某以大顺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融鑫汇公司的合作方重庆互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在明知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为其交易平台“撮合网”“撮合宝APP”进行推广招徕客户,并按照“(客户手续费+利息+递延费-券商手续费-资方成本)×95%-入金通道费”方式收取佣金。截至2019年9月,尹某共实际收取返佣6711391.62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万元;撤销其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二万元。

三、文末提示

投资者应警惕“场外配资”行为,在投资过程中选择合法机构,坚持理性投资,并且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内容综合自深圳交易所官网、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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